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清远市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号)等法津、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补助等手段,采取搬迁、关闭、转产等措施,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的清理整治,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为全面建设幸福美丽清城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2017年4月30日前,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实施搬迁、关闭或转产,其中北江流域禁养区畜禽养场(户)专项治理任务中未完成取缔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全面整治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养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养殖设施,完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养殖粪污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强适养区养殖场管理,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必须按照要求建设治污减排设施,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三、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
2.省、市、区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1)依据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区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9-2020年)〉的通知》(城农〔2009〕69号)精神,凤城街所属区域范围列为生猪禁养区,东城街、洲心街、横荷街三个街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范围列为限养区。
(2)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的功能区划,清城区的迎咀河(花都区大芒山到清城区源潭镇的黄毛布)及银盏河(花都区尖峰塱到清城区银盏水库大坝)划为二类环境质量功能区,高田水(飞来峡镇大罗山到黄洞口)划为三类环境质量功能区,上述河道中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3)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精神,飞来峡镇文洞水库列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其水库上游整个流域的陆域范围按二级保护要求进行保护,流域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禁养区、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都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包括禁养区、限养区内现有的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达到《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规定标准的其他品种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6年3月开始至2017年6月底完成。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发动、清理整治、核查巩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区成立清远市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街镇(场)参照区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清远市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各街镇(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禁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调查摸底,梳理清理整治对象名单,并组织相关人员入场登记、拍照、录像,正确填写《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场(户)信息登记表》,做到一户建立一档案,确保每份调查表有两名调查员签名、养殖户户主签名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局、区环保局,作为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依据。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召开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确保社会秩序稳定。要逐户告知禁养区限养区治理范围、时间和要求,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切实提高全民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年9月1日—2017年4月30日)
一是开展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清理工作,在2016年底前对禁养区内70%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取缔(其中北江流域禁养区畜禽养场专项治理任务中未完成取缔的养殖场需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全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取缔。二是开展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整治工作,对位于限养区内的肉鸡场、种鸡场、猪场、牛场等畜禽养殖场,符合区域布局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需按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要求进行整治(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猪场,采取“干清粪、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养鸡场采取“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对在禁养区内拒不关停或限养区内拒不整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各单位、各街镇(场)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打击合力,依法强制关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核查巩固阶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6月30日)
认真核查、总结全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各街镇(场)要对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于6月30日前上报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街镇(场)、区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整治区域“回头看”,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确保禁养区畜禽养殖不出现“反弹”和“复养”现象,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机构。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行动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区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农业局局长、区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城综局、区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清城供电局和各街镇(场)分管领导为成员组成的清远市清城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清理整治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街镇(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各街办主任或镇(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2.工作职责。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各街镇(场)、区直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街镇(场)、区直单位职责如下:
各街镇(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银盏林场是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和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达标整治工作。各街镇(场)要细化工作方案、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区环保局:会同区农业局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限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设施环境评估,抓好《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工作,督促排污全面达标;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禁养区和不按时落实整改的规模养殖场(户)报区政府组织关闭。
区农业局:会同环保部门对全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负责对限养区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本辖区的畜禽养殖规划制定;负责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镇(场)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养殖场(小区)进行整治拆除;依法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区水务局:负责对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河道的养殖场(小区)进行整治拆除;协助对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拆除。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会同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各街镇(场)应拨付的奖补资金进行核查。
区林业局:负责对占用生态林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整治拆除。
区工商局:负责取缔无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城综局:指导街镇(场)对城市建成区禁养范围内建设用地上违法搭建的养殖畜禽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清城供电局: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拆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停电断电措施。
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负责专项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区宣传、司法、法制、信访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二)落实整治资金,明确补助办法。
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区财政安排专项整治资金,各街镇(场)根据自有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在政策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
1.全面关闭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一是禁养区内已获得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开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在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关闭拆除并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由街镇(场)负责组织验收,填写《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验收表》;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无异议的,由区财政进行奖补。奖补标准:简易棚舍每平方米60元,砖瓦房舍(包括舍内设施、设备)瓦檐滴水高度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50元、3米及以上的每平方米180元。自行关停但需要政府组织强拆的养殖场,按砖瓦房舍100元/平方米,简易棚舍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养户,同时由区财政按砖瓦房舍50元/平方米,简易棚舍30元/平方米补贴各街镇(场)拆迁费用。二是对转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处理养殖的畜禽并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可获每场(户)1万元的奖励。三是对私自占用河道、国有土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直接采取关停、拆除等措施,政府不作补偿。四是凡关停、转产后又复产养殖畜禽的执行强制拆除;对2017年4月30日前不关停拆除、不转产并拒绝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分类整治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备案手续。若限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将对照禁养区清理整治程序进行拆除、关闭工作;手续办理完善的,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养殖场污染整治承诺书,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污染整治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小区),每户奖励2万元;对未按期完成或不落实污染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将对其进行依法关闭,不予补助;对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利用现有养殖场转产非畜禽养殖产业的,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处理养殖的畜禽并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按分类拆除补助标准20%给予转产补助。凡关停、转产后又复产养殖畜禽的收回补助并执行强制拆除。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街镇(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区委督查办、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街镇(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